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2121非凡2005年第一次一时股东大会司法定见书
颁布日期:2015-05-04 浏览次数:3070
天律股字[2005]第017号
致:安徽2121非凡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定见》(2000年订正)的划定,以及安徽2121非凡(以下简称“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禾”)签定的《委托和谈》,天禾律师出席了公司2005年第一次一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司法定见书。
为出具本司法定见书,天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蕴含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2005年1月10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3、公司2005年1月10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纪录;
4、公司2005年1月11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决定布告和召开2005年第一次一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2005年1月10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6、公司2005年1月10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纪录;
7、公司2005年1月11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布告;
8、公司2005年1月11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的关联买卖布告;
9、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纪录及凭证资料;
10、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天禾律师赞成将本司法定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布告。
天禾律师凭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尺度、路德规范和勤勉尽责心灵,对公司2005年第一次一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有关司法问题出具如下定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法式
凭据公司2005年1月10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公司于2005年1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上以布告大局登载了关于召开2005年第一次一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5年2月25日在公司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 人,共代表公司股份3686.1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69%;嵋橛晒径鲁の饴嘞壬鞒。
天禾律师以为,本次一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法式切合我国司法、律例及公司章程的划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均为2005年2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买卖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整个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股东自己出席的均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自己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
经验证,上述与会人员资格切合我国司法、律例和公司章程的划定,出席会议的人数达到了我国司法、律例和公司章程的划定的法定人数。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股东资格
公司2005年一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公司与华东电子工程钻研所持续签定《产品购销和谈》、公司与华东电子工程钻研所续签《房屋租赁合同》、公司与华东电子工程钻研所签定《物业治理服务和谈》,与会股东未提出新的议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法式
公司2005年第一次一时股东大会就布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当场颁布表决了局。天禾律师以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法式及表决票数切合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定见》的划定,表决了局合法有效。
五、 结论定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以为,公司2005年第一次一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法式等有关事宜切合我国司法、律例和公司章程的划定,一时股东大会决定合法有效。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蒋 敏
二○○五年仲春二十五日
致:安徽2121非凡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定见》(2000年订正)的划定,以及安徽2121非凡(以下简称“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禾”)签定的《委托和谈》,天禾律师出席了公司2005年第一次一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司法定见书。
为出具本司法定见书,天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蕴含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2005年1月10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3、公司2005年1月10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纪录;
4、公司2005年1月11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决定布告和召开2005年第一次一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2005年1月10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6、公司2005年1月10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纪录;
7、公司2005年1月11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布告;
8、公司2005年1月11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的关联买卖布告;
9、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纪录及凭证资料;
10、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天禾律师赞成将本司法定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布告。
天禾律师凭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尺度、路德规范和勤勉尽责心灵,对公司2005年第一次一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有关司法问题出具如下定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法式
凭据公司2005年1月10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公司于2005年1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上以布告大局登载了关于召开2005年第一次一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5年2月25日在公司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 人,共代表公司股份3686.1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69%;嵋橛晒径鲁の饴嘞壬鞒。
天禾律师以为,本次一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法式切合我国司法、律例及公司章程的划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均为2005年2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买卖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整个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股东自己出席的均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自己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
经验证,上述与会人员资格切合我国司法、律例和公司章程的划定,出席会议的人数达到了我国司法、律例和公司章程的划定的法定人数。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股东资格
公司2005年一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公司与华东电子工程钻研所持续签定《产品购销和谈》、公司与华东电子工程钻研所续签《房屋租赁合同》、公司与华东电子工程钻研所签定《物业治理服务和谈》,与会股东未提出新的议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法式
公司2005年第一次一时股东大会就布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当场颁布表决了局。天禾律师以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法式及表决票数切合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定见》的划定,表决了局合法有效。
五、 结论定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以为,公司2005年第一次一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法式等有关事宜切合我国司法、律例和公司章程的划定,一时股东大会决定合法有效。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蒋 敏
二○○五年仲春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