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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2121非凡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的司法定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2121非凡

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的司法定见书

 

  致:安徽2121非凡

  凭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定》和《安徽2121非凡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划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2121非凡(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李结华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司法定见书。

  本所律师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尺度、路德规范和勤勉尽责心灵,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司法定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法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登载了《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以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法式切合司法、律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划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法式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22日14:00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信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现实功夫、地址、内容与布告内容一致。

  2、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功夫为2014年5月22日9:30—11:30和13:00—15:00,与布告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法式切合司法、律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划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检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数58,478,7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78%。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切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划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凭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功夫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社会公家股股东共计1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22,2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6%。

  据此,现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社会公家股股东共计21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58,701,08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2.94%。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以及公司礼聘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切合司法、律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划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法式

  本次股东大会选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划定的法式进行了监票,当场颁布表决了局 ;对涉及关联买卖的议案,关联方股东已执行回避表决 ;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署名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了局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了局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实现后,公司归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了局。表决了局如下:

 。1)审议核准了《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汇报》。

 。2)审议核准了《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汇报》。

 。3)审议核准了《公司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汇报》。

 。4)审议核准了《2013年度汇报全文和提要》。

 。5)审议核准了《2013年度财政决算汇报》。

 。6)审议核准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关联买卖和2014年度拟产生的关联买卖的议案》。

  股东华东电子工程钻研所由于与该审议事项拥有关联关系,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没有计入审议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8)审议核准了《2014年度财政预算汇报》。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4年度财政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4年度内部节造审计机构的议案》。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财政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和谈的议案》。

  股东华东电子工程钻研所由于与该审议事项拥有关联关系,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没有计入审议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2)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订正)。

 。13)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定》(订正)。

 。14)选举何启跃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会后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本次股东大会布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以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法式切合司法、律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划定,表决了局合法、有效。

  五、结论定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以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法式、召开法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法式切合司法、律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划定,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定合法、有效。

  本所赞成将本司法定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布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买卖所审核布告。

2014053009584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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